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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来产权处办事(办证)的当事人,如有不明事宜可到咨询服务台咨询。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 (一)权属登记一般程序 房地产测绘→房地产评估→缴纳房屋维修资金→受理登记→缴纳税费→领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交易契税在房地产测绘后缴纳); (二)办理权属登记,首先均应到测绘窗口委托测绘或配图,取得房屋测绘图纸; (三)房地产属转移登记,还应到评估所委托评估,取得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四)房屋维修资金未缴纳,须到维修资金窗口办理缴纳手续,已缴纳的,须办理维修资金变更手续。 (五)凭上述测绘图纸、评估报告书、维修资金办证联及其他所需相关资料(详见《工作规程》),到权属窗口登记; (六)权属清楚,资料齐全,在规定时间内凭登记收件收据到收费、发证窗口缴纳税费,领取房地产权证。 三、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须携带相关资料(详见《工作规程》),到抵押窗口登记。符合规定,手续完备,在规定时间内凭抵押登记收件收据,缴纳规费后,领取抵押鉴证资料和《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查阅档案,当事人须携带房产权证,本人身份证及申请查档报告,经批准后,到三楼档案室按规定查阅。 五、受理窗口分类 (1)(2)发证、(3)(4)收费、(5)(6)抵押登记、(7)(8)(9)(10)权属登记,其中(7)(8)为二手房买卖登记、(11)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六、咨询电话:5593737。 [注:除查阅档案在三楼办理之外,其余事项的办理均在产权处二楼交易大厅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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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市场管理处工作规程 房地产产权登记 (一)商品房初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 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核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印件,核原件)、 规划定点图(复印件,核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7、《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自印件,核原件); 8、《建设工程法工规划验收征》(复印件,核原 件);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10、测绘图纸; 11、经济适用房须提供物价局经济适用房核价单 和经济房建设发展中心批导复; 12、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登记证明; 13、房地产局物业科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定 点图; 1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证件原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申请单位需 提交由市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复印件,井加盖市城建档 案馆公章。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工、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二)单位新建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 人代表身份证件、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核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规划定点图(复印件,核原件); 5、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7、《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核原件); 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征》(复印件,核原 件); 9、测绘图纸; 10、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证件原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申请单位需 提交由市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复印件,并加盖市城建档 案馆公章。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三)个人新建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定点图; 4、测绘图纸;
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臻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目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难)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四)拆迁安置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 证件、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折迁协议书及安置证明; 5.增购面积协议书及赠购发票办证联; 6.房屋初始登记证及销号表(复印件, 定位并加盖公章); 7.维修资金办证联; 8.测绘图纸;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交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推》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五)继承、分割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继承、分割公证书;
5、未成年人继承房屋,应提交其法定监护 人申请报告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6、属外地人员的(19-49岁),应提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维修资金办证联或变更单;
8、评估报告书;
9、测绘图纸;
10、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六)婚姻离异变更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有效的房屋产权归属证明资料:法 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书(复印件,核原件); 5.测绘图纸;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间: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七)地址变更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 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地址变更证明; 5、测绘图纸;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70257 5337887
(八)改建、扩建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 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规划部门有关证明文件;
5、测绘图纸;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九)房屋权属证书遗失补证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 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安庆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自 登报之日6个月后无异议); 4、测绘图纸; 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70257 5337887
(十)房屋灭失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 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灭失的相关证明文件; 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一)购商品房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购房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复印 件,核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销售的,须提交已 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发票办证联; 5、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领证时 退回); 6、房屋初始登记证及销号表(复印件,定位并加盖公 章); 7、契税完税证,维修资金办证联; 8、购房人属外地人员(19一49岁),应提交(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 9、境外人员购房须提供国家安全部门审批表; 10、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法定监护人报 告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11、测绘图纸; 12、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大批量的,
与申请人另行商定办结时限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二)二手房买卖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原房屋权属证书; 3、《房屋买卖合同》; 4、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5、夫妻共有房屋出售,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及身 份证件; 6、购房人属外地人员(19-49岁),应提交《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 7、未成年人购房,应提交法定监护人报告及身份 证件;出售未成年人房产,应提交其法定监护人声明 出售该房产有必要合法理由的公证书; 8、境外人员购房须提供国家安全部门审批表; 9、单位房屋买卖,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10、单位房屋出售,应提交主管部门批文、付款 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出售住宅的,还应提交符合房 改规定的证明文件; 11、维修资金办证联或变更单; 12、评估报告; 13、测绘图纸; 1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三)赠与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双方身份证件; 3、赠与公证书; 4.原房屋权属证书; 5、维修资金办证联或变更单; 6.评估报告书; 7.测绘图纸; 8.未成年人受赠房屋的,应提交法定监 护人报告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9.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四)交换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交换双方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 份证、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交换协议书(一式二份); 4、双方原房屋权属证书; 5、不等价部分的差额付款凭证; 6、夫妻共有房屋交换的,应提交夫妻关 系证明及身份证件; 7、交换人属外地人员(19-49岁), 应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维修资金办证联或变更单; 9、评估报告书; 10、测绘图纸; 11、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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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房改房、集资房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购房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房改办批文;
5、市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购集资房协 议书或买卖合同;
6、购房票据;
7、维修资金办证联;
8、测绘图纸;
9、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大批量的,与申请人另
行商定办结时限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六)投资入股、兼并、合并、破产、
抵偿债务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 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投资入股、兼并、合,应提交有法律效力 的协议书及主管部门批文; 5.企业破产被收购,应提交法院公布破产裁定 书、破产清算决定书及房屋清算清单、产权转让协议 书、《房屋买卖合同》; 6.法院裁决抵偿债务,应提交法院判决书(调 解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7.维修资金办证联; 8.评估报告书; 9、测绘图纸; 10、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一、提交资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 (复印件,核原件); 3、房屋权属证书,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 抵押的书面证明; 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 5、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应提交担保书; 6、以夫妻双方共有房产抵押,应提交夫妻关系证 明及身份证件;以未成年人房产抵押,应提交其法定 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身份证件及公证书; 7、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供 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8、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 业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供经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但 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9、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抵押 的,必经提供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但企 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10、以国有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供其主 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以房屋作供货担保或民间借贷担保,应提交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供货合同、借贷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 12、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或房地抵押估价 报告; 13、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 一、提交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2、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受托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5、房屋座落地址有效证明文件(市地名办命名批 复或申请人关于房屋座落地址的法律责任承诺)(原 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定点图(复印件,核原件);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9、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证明(按施工合同支付的 工程款收据)(复印件); 10、施工合同、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说明( 原件); 11、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位置、房地产测绘 部门预测的预售面积、楼盘表及附商品房总平面图、 分层分户平面图并注明房号)(原件); 12、《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房屋明细表(复印件,核原件); 13、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14、经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 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指导价格通知书,或预售基 准价格备案文件(原件); 15、前期物业管理相关备案手续证明(原件); 16、 预售许可网上申报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拍卖所得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房屋拍卖公告; 4、购房发票; 5、原房屋权属证书;原未办房屋权属证书的,须 提交拍卖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房屋 的证明; 6.委托拍卖合同; 7.经法院判决的,须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8.拍卖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 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9.委托人、买受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 复印件,核原件); 10、维修资金办证联或变更单; 11、测绘图纸; 12.购房人属外地人员(19-49岁),应提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3、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一、提交资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定点图) (复印件,核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定点图) (复印件,核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核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8、抵押当事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复 印件,核原件); 9、银行对企业的资信证明; 10、借方对贷款资金使用的承诺书及后期承担法 律责任的承诺书; 11、银行对贷款资金监管的承诺,同时说明在建 工程抵押的范围(扣除登记之前已预售部分)及在建 工程抵押登记后准予出售的证明; 12、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13、公司权力机构同意在建工程抵押的证明; 14、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查阅档案 一、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证书及本人身份证(产权人 本人查档); 2、房屋权属证书及产权人身份证和查档 人身份证(非产权人本人查档); 3、房屋权属证书及产权单位介绍信(产 权单位查档);
4、执法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公、检、 法及律师查档);
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证件齐全,随到随查
(非批量查档)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二楼)和
《档案收费标准》(三楼档案室) 四、承办部门:档案室
联系电话:55860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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