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工作规程
评估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税费标准
税费种类
产权处二楼交易大厅办事指南

一、前来产权处办事(办证)的当事人,如有不明事宜可到咨询服务台咨询。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

()权属登记一般程序

房地产测绘→房地产评估→缴纳房屋维修资金→受理登记→缴纳税费→领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交易契税在房地产测绘后缴纳)

()办理权属登记,首先均应到测绘窗口委托测绘或配图,取得房屋测绘图纸;

()房地产属转移登记,还应到评估所委托评估,取得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房屋维修资金未缴纳,须到维修资金窗口办理缴纳手续,已缴纳的,须办理维修资金变更手续。

()凭上述测绘图纸、评估报告书、维修资金办证联及其他所需相关资料(详见《工作规程》),到权属窗口登记;

()权属清楚,资料齐全,在规定时间内凭登记收件收据到收费、发证窗口缴纳税费,领取房地产权证。

三、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须携带相关资料(详见《工作规程》),到抵押窗口登记。符合规定,手续完备,在规定时间内凭抵押登记收件收据,缴纳费后,领取抵押鉴证资料和《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查阅档案,当事人须携带房产权证,本人身份证及申请查档报告,经批准后,到三楼档案室按规定查阅。

五、受理窗口分类

(1)(2)发证、(3)(4)收费、(5)(6)抵押登记、(7)(8)(9)(10)权属登记,其中(7)(8)为二手房买卖登记、(11)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六、咨询电话:5593737

[注:除查阅档案在三楼办理之外,其余事项的办理均在产权处二楼交易大厅进行]

工作规程

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市场管理处工作规程

 

房地产产权登记
  

()商品房初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

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核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印件,核原件)、

规划定点图(复印件,核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7、《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自印件,核原件);

    8、《建设工程法工规划验收征》(复印件,核原

件);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10、测绘图纸;

    11、经济适用房须提供物价局经济适用房核价单

和经济房建设发展中心批导复;

    12、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登记证明;

    13、房地产局物业科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定

点图;

1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证件原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申请单位需

提交由市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复印件,井加盖市城建档

案馆公章。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工、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70257      5337887


   

(二)单位新建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

人代表身份证件、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核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规划定点图(复印件,核原件);

    5、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7、《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核原件);

    8、《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征》(复印件,核原

件);

    9、测绘图纸;

    10、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证件原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申请单位需

提交由市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复印件,并加盖市城建档

案馆公章。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   5570257    5337887


   

(三)个人新建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定点图;

    4、测绘图纸;

    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臻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目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难)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70257      5337887


   

(四)拆迁安置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

证件、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折迁协议书及安置证明;

    5.增购面积协议书及赠购发票办证联;

    6.房屋初始登记证及销号表(复印件,

定位并加盖公章);

    7.维修资金办证联;

    8.测绘图纸;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交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推》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活:5570257      5337887


   

(五)继承、分割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继承、分割公证书;

  5、未成年人继承房屋,应提交其法定监护

人申请报告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6、属外地人员的(1949岁),应提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维修资金办证联或变更单;

  8、评估报告书;

  9、测绘图纸;

  10、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70257     5337887


   

(六)婚姻离异变更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有效的房屋产权归属证明资料:法

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书(复印件,核原件);

    5.测绘图纸;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间: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70257       5337887


   

(七)地址变更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

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地址变更证明;

    5、测绘图纸;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70257    5337887


   

(八)改建、扩建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

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规划部门有关证明文件;

  5、测绘图纸;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70257   5337887


   

(九)房屋权属证书遗失补证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

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安庆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自

登报之日6个月后无异议);

    4、测绘图纸;

    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70257    5337887


   

(十)房屋灭失注销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

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灭失的相关证明文件;

   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承办部门:产权管理科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70257    5337887


         

房地产转移登记
  

(一)购商品房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购房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复印

件,核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销售的,须提交已

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发票办证联;

    5、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领证时

退回);

    6、房屋初始登记证及销号表(复印件,定位并加盖公

章);

    7、契税完税证,维修资金办证联;

    8、购房人属外地人员(1949岁),应提交(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

    9、境外人员购房须提供国家安全部门审批表;

    10、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法定监护人报

告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11、测绘图纸;

    12、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大批量的,

    与申请人另行商定办结时限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二)二手房买卖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原房屋权属证书;

    3、《房屋买卖合同》;

    4、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5、夫妻共有房屋出售,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及身

份证件;

    6、购房人属外地人员(1949岁),应提交《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

    7、未成年人购房,应提交法定监护人报告及身份

证件;出售未成年人房产,应提交其法定监护人声明

出售该房产有必要合法理由的公证书;

    8、境外人员购房须提供国家安全部门审批表;

    9、单位房屋买卖,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10、单位房屋出售,应提交主管部门批文、付款

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出售住宅的,还应提交符合房

改规定的证明文件;

    11、维修资金办证联或变更单;

    12、评估报告;

    13、测绘图纸;

    1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三)赠与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双方身份证件;

  3、赠与公证书;

  4.原房屋权属证书;

  5、维修资金办证联或变更单;

  6.评估报告书;

  7.测绘图纸;

  8.未成年人受赠房屋的,应提交法定监

护人报告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9.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四)交换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交换双方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

份证、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交换协议书(一式二份);

    4、双方原房屋权属证书;

    5、不等价部分的差额付款凭证;

   6、夫妻共有房屋交换的,应提交夫妻关

系证明及身份证件;

    7、交换人属外地人员(1949岁),

应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维修资金办证联或变更单;

    9、评估报告书;

    10、测绘图纸;

    11、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五)购房改房、集资房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购房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房改办批文;

  5、市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购集资房协

议书或买卖合同;

  6、购房票据;

  7、维修资金办证联;

  8、测绘图纸;

  9、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办结。大批量的,与申请人另

    行商定办结时限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六)投资入股、兼并、合并、破产、

         抵偿债务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

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核原件);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投资入股、兼并、合,应提交有法律效力

的协议书及主管部门批文;

    5.企业破产被收购,应提交法院公布破产裁定

书、破产清算决定书及房屋清算清单、产权转让协议

书、《房屋买卖合同》;

    6.法院裁决抵偿债务,应提交法院判决书(调

解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7.维修资金办证联;

    8.评估报告书;

    9、测绘图纸;

    10、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房地产抵押登记
  

一、提交资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

(复印件,核原件);

    3、房屋权属证书,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

抵押的书面证明;

    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

    5、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应提交担保书;

    6、以夫妻双方共有房产抵押,应提交夫妻关系证

明及身份证件;以未成年人房产抵押,应提交其法定

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身份证件及公证书;

    7、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供

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8、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

业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供经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但

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9、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抵押

的,必经提供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但企

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10、以国有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提供其主

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以房屋作供货担保或民间借贷担保,应提交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供货合同、借贷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

    12、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或房地抵押估价

报告;

    13、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

 

一、提交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2、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受托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5、房屋座落地址有效证明文件(市地名办命名批

复或申请人关于房屋座落地址的法律责任承诺)(原

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定点图(复印件,核原件);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9、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证明(按施工合同支付的

工程款收据)(复印件);

    10、施工合同、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说明(

原件);

11、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位置、房地产测绘

部门预测的预售面积、楼盘表及附商品房总平面图、

分层分户平面图并注明房号)(原件);

    12、《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房屋明细表(复印件,核原件);

    13、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14、经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

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指导价格通知书,或预售基

准价格备案文件(原件);

    15、前期物业管理相关备案手续证明(原件);

    16 预售许可网上申报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拍卖所得房屋登记

 

一、提交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房屋拍卖公告;

    4、购房发票;

    5、原房屋权属证书;原未办房屋权属证书的,须

提交拍卖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房屋

的证明;

    6.委托拍卖合同;

    7.经法院判决的,须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8.拍卖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

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9.委托人、买受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

复印件,核原件);

    10、维修资金办证联或变更单;

    11、测绘图纸;

    12.购房人属外地人员(1949岁),应提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3、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一、提交资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定点图)

(复印件,核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定点图)

(复印件,核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核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8、抵押当事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法人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复

印件,核原件);

    9、银行对企业的资信证明;

    10、借方对贷款资金使用的承诺书及后期承担法

律责任的承诺书;

    11、银行对贷款资金监管的承诺,同时说明在建

工程抵押的范围(扣除登记之前已预售部分)及在建

工程抵押登记后准予出售的证明;

    12、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13、公司权力机构同意在建工程抵押的证明;

    14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自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

    费标准》

四、承办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开发区管理所

    联系电话:5565915          5337887


        

  查阅档案

 

一、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证书及本人身份证(产权人

本人查档);

   2、房屋权属证书及产权人身份证和查档

人身份证(非产权人本人查档);

   3、房屋权属证书及产权单位介绍信(产

权单位查档);

  4、执法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公、检、

法及律师查档);

  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办件时限:证件齐全,随到随查

    (非批量查档)

三、应缴费用:详见《房地产交易、

    产权登记收费标准》(二楼)和

    《档案收费标准》(三楼档案室)

四、承办部门:档案室

    联系电话:5586085

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收费标准
 
测绘队收费

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说明




含经






住宅

1.40元/平方米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2004]307号

经济适用住宅、
集资建房减半
计收

非住宅

2.40元/平方米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2004]307号





住宅

1.80元/平方米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2004]307号

与原产权证测绘
结果误差在±1%(含1%)以内由复测委托人支付,大于±1%由原产权人支付

非住宅

2.60元/平方米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2004]307号

配图资料费

10元/每件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2004]307号

税费标准

项目

税费种类

税费标准

税费依据

备注




住宅房

手续费

每平方米6元

市物价局、房地产局价房字(2002)38号文

双方各负担一半
或从其约定

不等价部分按买卖收取税费

登记费

每套80元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双方分别负担

非住宅房

手续费

评估价1%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3)303号

双方各负担一半
或从其约定

登记费

按宗收费,
详见备注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2002)267号

双方分别负担




住宅房

契税

评估价4%

《契税暂行条例》

受赠方负担

手续费

每平方米6元

市物价局、房地产局房字(2002)38号文

受赠方负担

登记费

每套80元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受赠方负担

非住宅房

契税

评估价4%

《契税暂行条例》

受赠方负担

非直系亲
属比照买
卖征收税

手续费

评估价1%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3)303号

双方各负担一半
或从其约定

登记费

按宗收费,
详见备注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受赠方负担

房改购自住房

登记费

每套80元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买方负担

集资建房

契税

集资款4%

《契税暂行条例》

集资方负担。99年8月1日
以后个集资建房减半征收

手续费

每平方米6元

市物价局、房地产局价房字(2002)38号文

集资方负担

登记费

每套80元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集资方负担

房改房上市

契税

评估价4%

《契税暂行条例》

买方负担。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住房减半征收

手续费

每平方米6元

省物价局、建设厅房字
(2002)45号文

双方各负担一半
或从其约定

登记费

每套80元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买方负担

印花税

评估价0.5‰

《印花税暂行条例》

买方负担

二手房登记收费标准
项目
税费种类
税费标准
税费依据
备注


住宅房
契税 评估价4% 《契税暂行条例》 买方负担。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住房减半征收
营业税及附加 评估价与购置价差额的5.61% 税务规定 购买不足2年对外出售的房屋,按全额的5.61%征收
手续费 每平方米6元 市物价局、房地产局价房字(2002)38号文 双方各负担一半
或从其约定
登记费 每套80元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买方负担
印花税 评估价0.5‰ 《印花税暂行条例》 买方负担
非住宅房
营业税及附加 评估价与购置价差额的5.61% 税务规定 卖方负担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30-60%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卖方负担
契税 评估价4% 《契税暂行条例》 买方负担
手续费 评估价1%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303号 双方各负担一半
或从其约定
登记费 按宗收费,详见备注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买方负担
印花税 评估价0.5% 《印花税暂行条例》 买方负担
备 注
非住宅房
登记费收费标准
非住宅面积 登记收费标准
200平方米以内 200元
200-500平方米 300元
500-1500平方米 600元
1500-3000平方米 1200元
3000-5000平方米 2000元
5000-10000平方米 3000元
10000平方米以上 6000元
产权人需按每证5元标准另交印花税。
购买人需按规定缴纳维修资金,收取标准为购住房按买价(或评估价)的1%;门面房、办公房分别为按买价(或评估价)的0.4%和0.6%收取,由买方交缴,由物业管理部门管理。

 

 

税费种类

项目

税费种类

税费标准

税费依据

说明

房屋初始登记

住宅

登记费

每套80元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
房(2002)267号

产权人负担

非住宅房

登记费

按宗收费,详见备注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
房(2002)267号

产权人负担





住宅

手续费

每平方米6元

市物价局、房地产局价
房字(2002)38号文

继承人负担、分割双方各负担一半

登记费

每套80元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
房(2002)267号

产权人负担

非住宅房

手续费

评估价1%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
房(2003)303号

继承人负担、分割双方各负担一半

登记费

按宗收费,详见备注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
房(2002)267号

产权人负担

遗失、更正等单纯换证

工本费

每证10元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
房(2002)267号

产权人负担

房地产抵押

住宅

登记费

按贷款额分档按套收费
5万元以内:每套120元
5万--10万元:每套150元
10万元以上,每套180元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
房(2002)267号

申请人负担

非住宅房

登记费

按宗收费
200㎡以内:每宗200元×120%
200--500㎡:每宗300元×120%
500--1500㎡:每宗600元×120%
1500㎡--3000㎡:每宗1200元×120%
3000㎡--5000㎡:每宗2000元×120%
5000㎡--10000㎡:每宗3000元×120%
10000㎡以上:每宗6000元×120%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申请人负担



住宅

查阅费

100㎡以内每套20元,
100㎡以上0.20元/㎡

市物价局价房函字[2004]29号

查档人负担

房地产
证明费

100㎡以内每套40元,
100㎡以上0.40元/㎡

市物价局价房函字[2004]29号

查档人负担

非住宅房

查阅费

100㎡以内每套40元,
100㎡以上0.40元/㎡

市物价局价房函字[2004]29号

查档人负担

房地产
证明费

100㎡以内每套80元,
100㎡以上0.80元/㎡

市物价局价房函字[2004]29号

查档人负担

备注

非住宅面积

登记收费标准

200平方米以内

200元

200--500平方米

300元

500--1500平方米

600元

1500--3000平方米

1200元

3000--5000 平方米

2000元

5000--10000平方米

3000元

10000平方米以上

6000元

1、产权人需按每证5元标准另交印花税

2、经济房、集资房、房改房上市需交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计算收取。

3、购买人需按规定交缴维修基金,收取标准为购住房按买价(或评估价)的1%;门面房、办公房分别为按买价(或评估价的0.4%和0.6%收取,由买方交缴,由物业管理部门管理。

4、契税是按规定为财政部门代征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是按规定为税务部门代收的。

5.单位自行出售住房、个人出售居住不满一年的住房需按规定缴营业税

6、货币拆迁安置商品住房,凭财政部门批文,免收契税。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评估费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房[2004]286号 2004年9月8日)
50以下(含50) 2.5-3
50以上至100 2-2.5
101以上至1000 1.5-2
1001以上至2000 1-1.2
2001以上至5000 0.5-0.7
5001以上至8000 0.2-0.3
8001以上至10000 0.1-0.15
  10000以上 0.05-0.08
  备注 每宗最低收费标准为300元